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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材料有: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儲存,並且必須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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