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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與刑事方面無關,屬於民事糾紛,所以不需要報警,直接收集證據向法院起訴即可。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協商、調解、仲裁以及訴訟。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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