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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手術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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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手術賠償標準

在我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審判實踐中,確定醫療費截止的日期,就是一審法庭辯論終結的時間,今後發生的醫療費是繼續治療的費用包括二次手術費,根據目前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一般要求後續治療費實際發生後再另行主張,但是如果縣級以上人民醫院出具證明或是鑑定機構出具鑑定結論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審理時可以予以採信。

一般而言,醫院出具的證明往往比鑑定機構鑑定的數額要高,所以受害人在出院時最好讓醫生出具二次手術費和後續治療費的證明。如果醫院不給出具證明的,可以進行第二次訴訟,訴訟時以實際發生的二次手術醫療費用為準。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