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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員政審條例第二條: 發現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政審不合格。
1、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有牴觸行為的。
2、受過刑事處分的。
3、受行政處分未解除處分的,受黨內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未滿一年,受撤銷黨內職務以上處分未滿兩年的。
4、有流氓、盜竊、貪汙、賭博、詐騙等不法行為的。
5、組織紀律鬆懈,經常違反本單位規章制度的。
6、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兩個月的。
7、超計劃生育的。
8、有其它不宜到機關工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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