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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彌補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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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彌補名詞解釋

彌補虧損是我國國營企業發生虧損時,由國家預算或上級部門撥款彌補的部分。國營企業的計劃虧損由國家在當月一次或分次撥款彌補;超計劃虧損以及經營性虧損,須由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說明原因,提出改進措施,按照規定程式報經批准後由國家彌補。彌補虧損在“利潤分配”帳戶核算。月份終了,企業按規定計算出當月應由預算彌補的虧損,借 (增) 記“應彌補虧損”科目,貸(減) 記“利潤分配”科目。

彌補虧損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 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准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1年彌補不足的, 可以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當納稅年度內企業取得的收入可以彌補前五年的虧損總額,無論前五年是否全部發生虧損,本年度的收入只能彌補此前五年內發生的虧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