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營業性歌舞娛樂服務場所內以陪唱、陪舞、陪酒等形式從事陪侍活動的,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一律按“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活動”。
提供營利性陪侍情節嚴重主管處1萬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