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釋出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
第十三條:《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由鼓勵、限制和淘汰三類目錄組成。不屬於鼓勵類、限制類和淘汰類,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為允許類。允許類不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第十五條:限制類主要是工藝技術落後,不符合行業准入條件和有關規定,不利於產業結構優化升級,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產能力、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按照以下原則確定限制類產業指導目錄:
(一)不符合行業准入條件,工藝技術落後,對產業結構沒有改善;
(二)不利於安全生產;
(三)不利於資源和能源節約;
(五)低水平重複建設比較嚴重,生產能力明顯過剩;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