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如下: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負傷前的本人月工資。
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各省市標準執行。
3、停工留薪期內,按月支付正常支付工資。
4、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還有外省市就醫交通、食宿費。
5、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6、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7、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36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