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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監視居住。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
(一)決定監視居住的機關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二)執行監視居住的機關為: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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