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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需要院長批准適當延長。
2、但是從立案到開庭,原則上不能超過3個月。
3、可以到立案庭諮詢,是否因為證據不全而沒有立案,法院接收材料不等於同意立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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