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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下落不明滿2年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宣告失蹤。宣告失蹤後,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的財產代管人提出還款請求,財產代管人在其管理的財產範圍內代債務人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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