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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產權到期續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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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產權到期續費標準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許可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50年產權到期續費標準最低為15.6元/㎡,續期補的費用不能超過5位數,這是在《物權法》中規定的,其房屋產權到期後就可自動續費,不出意外的話可續期30年,也就是能繼續使用30年,若是政府有拆遷計劃的話,業主可獲得3倍賠償。

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門提交續期申請書,除根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房屋外,其它的房屋應當予以批准。獲得批准續期的,重新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這樣,房產所有權便得以延續,當然,變成危房需要強制拆掉的除外。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