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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耽誤申請仲裁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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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耽誤申請仲裁怎麼辦

當疫情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並導致當事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民事訴訟時效中止。

應注意的是,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個月內,當事人應積極行使請求權,否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申請執行時效、仲裁時效的中止問題與訴訟時效中止問題相同。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