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致知在格物,物格而後知至”
2、格,來也。物,猶事也。其知於善深,則來善物。其知於惡深,則來惡物。言事緣人所好來也。此致或為至。
3、致知在格物者,言若能學習,招致所知。格,來也。
4、’‘格,猶扞也、御也。能扞禦外物,然後能知至道矣。鄭氏以格為來,或者猶未盡古人之意乎。
5、格、至也。窮理而至於物,則物理盡。
6、格猶窮也,物猶理也,猶曰窮其理而已也。窮其理然後足以致之,不窮則不能致也。
7、所謂致知在格物者,言欲致吾之知,在即物而窮其理也。
8、格物者,格此者也。伏羲仰象俯法,亦先於此盡力焉耳。不然,所謂格物,末而已矣。
9、學問之初,切磋之次,必有自疑之兆;及其至也,必有自克之實;此古人格物致知之功也。
10、“格物”如孟子“大人格君心”之“格”。是去其心之不正,以全其本體之正。但意念所在,即要去其不正,以全其正。即無時無處不是存天理,即是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