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執行的方式有: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4、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5、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
6、強制被申請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