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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55.56條規定,一方可變更合同的情形有: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對合同的內容等發生了重大誤解;
3、誤解是由誤解方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是誤解一方的非故意行為。
(二)、顯失公平的合同。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受害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缺乏經驗或情況緊迫。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四)、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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