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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的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明顯不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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