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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中贈送財物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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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中贈送財物如何處理

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戀愛中雙方為了增進感情,一方向另一方贈送財物或者雙方互贈財物屬於贈與,可以不退還;一方以結婚為目的向另一方贈與貴重物品,一方要求返還時需酌情處理,贈與方生活困難的,應予以返還;若女方借婚約之機從男方處獲取財物,則是一種無效的行為,而女方在沒有合法根據的情況下收受男方財物,致使男方經濟利益受損的話,也可構成民法上的不當得利,應當退還不當得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