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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這裡“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
①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發作期,未完全緩解。
②症狀雖已緩解,但穩定性差的病人,即間歇期短,易於反覆的病人,不可急於婚戀。
③嚴重的癲癇患者。
④高度智慧缺損者。
這就是說,患有以上這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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