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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精神病能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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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有精神病能離婚嗎

女方有精神病是可以離婚的。我國實行離婚自由,女方有精神病並不影響男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權利。如果女方因為精神病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需要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作為代理人出庭;如果女方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與普通離婚案件沒有區別,法官會根據證據判斷女方精神病的情況是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如果女方在婚前隱瞞了自己得了精神病,而且在婚後無法治癒,或者女方是在婚後患上精神病但久治不愈的,可以認定是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