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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患有精神病患者的人結婚是否有效需要根據患病情況決定。如果屬於精神分裂症或者躁狂抑鬱型精神疾病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並在婚後尚未治癒的,這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屬於無效婚姻。
如果結婚時並未處於發病期,所患的精神病不屬於重型精神病的,婚姻有效,配偶不能主張婚姻無效。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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