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1)自然死亡,婚姻關係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係的消滅,並且發生遺產繼承等法律後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決宣告之日,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7條,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