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需要滿足登記條件:
1、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定婚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2、當事人必須是自願和無配偶;
3、當事人為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當事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5、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是本轄區內的常住戶口;
6、申請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