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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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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關於智慧財產權的新規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誌;

(五)商業祕密;

(六)積體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