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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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