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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職務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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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職務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總則職務代理的規定是,根據《民法總則》第170條規定:“執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工作任務的人員,就其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義對執行其工作任務的人員職權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職務代理確有不同於委託代理的某些特徵,如職務代理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工作人員;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與其說是受民事法律關係的約束,不如說更多地受勞動法律關係或行政法律關係的約束,職務代理相對穩定,除非代理人職務變動,其代理權一般不能剝奪等。但職務代理又具有委託代理的本質特點,即都是被代理人單方授權行為的結果,儘管其授權形式各有特點,代理人都只能在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對外進行民事活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