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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預定監護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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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預定監護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總則預定監護的規定是:

1、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通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協商確定的監護人在該成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履行監護職責。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