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以及基層人民法院的基本職能是:
(1)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過審判活動,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
(4)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
(5)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6)保障國家的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查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