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責監護人的安全職責:
(1)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
(2)負責檢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工作許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必要時予以補充;
(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並確認每一個工作班成員都已知曉;
(4)嚴格執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本規程,正確使用勞動保護用品和執行現場安全措施;
(6)工作班成員精神狀態是否良好,變動是否合適。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