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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買房財產是否屬於共同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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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買房財產是否屬於共同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由此可見,婚後所購財產是否算個人財產需要分情況來看:

1、如果購買房屋的房價款來自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又沒有特殊約定的話,房子自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3、如果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4、如果購買房產的房價款來自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房產又登記在自己一個人名下,則該房產依然是一方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