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全款購買的房子,且登記在其個人名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買的房子在實踐中會存在多種情形,如父母出資、婚前一方付首付等,具體是否為共同財產,應根據實際情況所對應的法律規定為準。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