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程式球隊應按勝負記錄排列名次,勝1場得2分,負1場得1分,比賽因棄權得0分;
2、如果排列中兩個球隊積分相等,則以兩個隊之間比賽的結果來確定名次;
3、如果兩個隊之間在比賽中的積分和得失分率仍相同,則以兩個隊在組內所有比賽的得失分率來確定名次;
4、如果在排列名次中兩個以上的球隊積分相等,再次排列中只考慮積分相同的球隊之間的比賽結果;
5、如果再次排列後仍有球隊積分相同,只考慮積分相同的球隊之間的比賽結果,用其得失分率來確定名次;
6、如果仍有球隊積分相同,則用在組內所有他們的比賽結果的得失分率來確定名次;
7、如果在任何階段,用上述準則將眾多排列相同的球隊減縮到只包含兩個球隊排列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