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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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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夫妻財產製

我國現行《婚姻法》有關夫妻財產製度規定了法定財產製、個人特有財產製以及約定財產製。 夫妻間的法定財產製又稱補充財產製,概括現行《婚姻法》的精神,凡認為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的,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合法取得的財產;第二,必須是未被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財產或者約定無效的婚後所得;第三,必須是法定個人特有財產以外的雙方婚後所得財產。 夫妻特有財產指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對婚前財產或者婚後所得某些財產,由夫或妻一方佔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和承擔義務,以及就該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約定財產製是關於法律允許“夫妻”用協議的方式,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事項作出約定,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適用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