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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作品的抄襲是怎樣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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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作品的抄襲是怎樣界定的

抄襲,是把別人的作品抄來當作自己的作品的一種侵權行為。

界定的兩個標準:

1、被抄襲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2、剽竊(抄襲)者使用他人作品是否超出了“適當引用”的範圍。

關於“適當引用”的數量界限,我國《圖書期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引用非詩詞類作品不得超過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一”;“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總量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量的十分之一”。

例:一段話如果有20個漢字完全或者90%以上文字相同,沒有註明出處,可以算雷同。一部著作若有5處以上文字雷同,則可以算作輕度抄襲;10處以上可以算作嚴重抄襲;20處以上雷同,應算作剽竊;30%以上雷同的,是嚴重剽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