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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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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首先,可轉讓的債權應為有效存在的債權。如果轉讓的債權不存在或無效或已經消滅,多數觀點認為,轉讓合同因標的物不存在或者標的物履行不能而無效。但債權形成的前因行為的效力對債權轉讓合同不產生影響。

如形成債權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使債權自始不存在,該結果雖然直接影響債權轉讓合同目的的實現,但依通說,只要債權於其轉讓時是確定的,其轉讓行為應該是有效的。

如果債權轉讓當時尚未形成,是否形成有待將來某一時刻的到來,或某一條件的成就,這類合同應區分附條件或附期限而分別處理,因為期限必然到來,而條件不一定成就,附期限的合同可按有效合同處理;附條件的合同如將來條件不能成就,則轉讓的債權自始不存在,所以將附條件的合同作為效力待定的合同處理為妥。

其次,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轉讓不得轉讓債權的,一般情況下,合同應按無效處理,但應區別不得轉讓債權的具體情況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