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趣味科普網>經驗>

刑拘延長至30天的條件

經驗 閱讀(2.76W)

刑拘延長至30天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拘留一般要在3天內提請批捕,但是如果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那麼提請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天。具體說:1、流竄作案:跨市、縣範圍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跑到外市、縣繼續作案;2、多次作案:3次以上;3、結夥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