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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奪行為,未達到“數額較大”,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情節較輕、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1、盜竊、詐騙、搶奪接近“數額較大”標準的。
2、入戶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詐騙、搶奪後在戶外或交通工具外實施上述行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輕微傷以上後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脅的。
5、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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