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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普通條款包括哪些型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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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普通條款包括哪些型別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合同內容的表現形式,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根據。

合同的普通條款,是指合同主要條款以外的條款,包括以下型別:

(一)法律未直接規定,亦非合同的型別和性質要求必須具備的,當事人無意使之成為主要條款的合同條款。

(二)當事人未寫入合同中,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基於合同的明示條款,理應存在的合同條款。

(三)特意待定條款。這是當事人有意將其留待以後談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確定,或者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的合同條款。它不妨礙合同的成立。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