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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物權法》第157條規定,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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