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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有改定就是指,本應該即使轉讓動產所有權的,但因為一些原因而讓出讓人暫時沒有進行轉讓,不過此時需要通過協議讓受讓方對動產進行間接的佔有。
一般當買賣合同生效時,自然所有權就會發生轉移。
《物權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動產物權轉讓時,雙方又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該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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