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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異後子女的撫養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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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異後子女的撫養費問題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根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子女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離婚後,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