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保證金的繳納:保證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法定代理人或者單位向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交納。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應當以能夠約束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礙、不逃避刑事訴訟活動為原則。
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保證金的,應當經過嚴格稽核後,報縣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責令犯罪嫌疑人交納較高數額保證金的,應當經地、市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保證金必須在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時一次性交納。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