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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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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

尋釁滋事罪是指破壞公共秩序的穩定,對公共財產進行破壞、對他人進行追打等的行為。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並且具有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等情形的,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七條[尋釁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