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中國證監會頒佈的截至2007年10月30日有效的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證,監會行政處罰監管措施一般包括:
1、監管談話、談話提醒;
2、重點關注、出具監管關注函、出具警示函;
3、記入誠信檔案;
4、責令改正;
5、指定中介機構進行核查;
6、要求報送專門報告、提交合規檢查報告,要求披露資料;
7、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
8、限制業務活動;
9、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10、限制分配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