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利人在發現商標權被侵權時,可以向縣級以上的工商管理部門提出處理要求,工商管理部門依權作出如下的處理:
1、立即責令侵權者停止銷售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標的商品。
2、銷燬和收繳侵權者的商標標識。
3、消除侵權者現在的商品上的侵權商標,禁止其再次使用。
4、印製侵權商標時使用的印板、模具以及相應工具一併收繳。
5、以上措施仍然不能制止其侵權行為,或者與商品相關的侵權行為沒有停止的,工商管理部門將責令並且監督侵權者對侵權商品進行銷燬。
6、除上述之外,還要依情節輕重處以經濟罰款,數額是百分之五以下的非法經營額,或是低於五倍利潤的罰款。對相關侵權單位的直接負責人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並且還要對被侵權人的所有損失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