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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增值稅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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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增值稅怎麼計算

按照1993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五)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的時候,增值稅按市價計提。用商品銷售的市價(不含稅價格)乘以對應的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