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情形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託方。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託方。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於銷售。
4、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
5、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
10、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物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