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趣味科普網>經驗>

派出所拘留時間規定

經驗 閱讀(1.33W)

派出所拘留時間規定

公安機關拘留人一般可以拘留8到24小時,但不得超過24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