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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只能證明債務存在,不具備法律效力,只有在債務人無異議的情況下使用。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又規定: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供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亦明確規定:證據材料為影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線索;
沒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證,對方當事人又不予承認的,在訴訟中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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