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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借條丟了只有手機拍的借條照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還應當找相關證據證明,能夠證明借款的銀行付款憑證、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下列證據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二)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三)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四)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影印件、複製品;
(五)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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